为了增加个人实收资本,是否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通俗的讲,股东投资的股金在公司成立后就变成了公司的资产,在没有红利,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如果抽回出资就是抽逃注册资本。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将注册资本外借百分之五十是不是注册资本抽逃,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不影响公司经营,又没有涉嫌放贷,法律并没有禁止。但这种行为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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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为股东共同出资财产,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借给股东,股东以借款来增加个人实收资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股东应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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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认定是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而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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